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100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乐天世纪城****。
负责人:姜晓,经理。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楼门市**v>
法定代表人:阎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191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已经以(2019)鲁1082破5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宝超
审判员  邹国强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季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