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荣成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118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乐天世纪城-2号04006室。
法定代表人:姜晓,经理。
被执行人:荣成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88号楼门市7号。
法定代表人:阎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19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9日在其售楼处张贴公告并于19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我院报告财产。
本院于2018年4月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证券及互联网资产情况,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8年5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6月25日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18年5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结果如前。
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对荣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然有预售房地产信息,但均被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中宏路桥公司一案查封。
2018年7月1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通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许可法院的调查,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