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威海有色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4418号
原告: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90671181H,住所地威海经区。
法定代表人:姜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有色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829791513,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有色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永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