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5民初2448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代表人:*桂志,行长。
被告:***,民族汉。
被告: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德信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潍坊德信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8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南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