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2018)鲁079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到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寒亭区……房产一处,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5、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通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程序。
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和处分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李 吉
审判员 张培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