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2090号
申请人:***,女,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宝通社区惠贤路5006号书香名郡20号楼2-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4399818A。
法定代表人:杜乐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守江,男,195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李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李守江名下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李守江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