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87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健康街金马路口富祥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乐梅,总经理。
被申请人:董世涛,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被申请人:齐芳芳,女,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董世涛、齐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泽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