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执恢36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8978698571-1。
法定代表人:陈家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涉及提取款项至本院的,本院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同本裁定第一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 波
审判员 郭介东
审判员 张文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