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贵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2121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章秀良,机构代码:91520490096458736D;
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贵州)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8组团4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牛犇,机构代码:91520103MA6H6H07XC;
被执行人: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8组团6层1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张恩旗,机构代码:91520103697514019E;
被执行人:黄旭东,男性,1987年9月23日出生34岁,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03民初11343号(2021)黔01民终38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州浙黔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贵州)有限公司、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旭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3199.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贵州)有限公司、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旭东逾期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中城投第四工程局(贵州)有限公司、贵阳云岩贵中土地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旭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199.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 垚
书 记 员  黄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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