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宏立瑞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民初2589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特8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补偿金平均工资3571×9=32142元;2、请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2年年休假工资4786元;3、请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2006年4月1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加班费用2012年7944元,2011年7944元,2010年6620元,2009年6620元,2008年5296元,2007年5296元,2006年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至12月跟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于2015年1月离职,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并在劳动监察签订了协议,法院判决支付,因有部分在劳动仲裁未仲裁法院要求劳动前置,请求法院支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和所谓的外包公司都是派遣,未能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上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一直未付劳动报酬,请求法院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在本院2018年2月27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均已提出,但未得到支持,本院并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鄂06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不服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此时将原案中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再行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