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宏立瑞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民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西区中航大道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特88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提出的放光纤费和年休假工资诉讼主张,原审判决在数额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劳务派遣合同效力、劳动责任主体确定等方面,存在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喆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