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宏立瑞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襄州分公司、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6)1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42.5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