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宏立瑞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2017)鄂0691执47号***案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西湾村**。 被执行人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宏***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宏***公司一案中,经查,襄高劳人仲裁字(2016)59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执行襄高劳人仲裁字(2016)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