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西湾村**。
被执行人湖北省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宏***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长虹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宏***公司一案中,经查,襄高劳人仲裁字(2016)59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执行襄高劳人仲裁字(2016)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