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099号
原告:宜春市宜阳奕鑫建材店,住所地:宜春市宜春国际商贸城30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4MA35WAQ12Q。
经营者:**,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名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商贸城6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7182342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开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兴隆街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0914370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偲涵,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7240565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春市宜阳奕鑫建材店与被告江西省名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开复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正拓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宜阳奕鑫建材店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宜阳奕鑫建材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宜阳奕鑫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计币1355元,由原告宜春市宜阳奕鑫建材店负担。
审 判 员 **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曹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