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02民初656号
原告:***,女,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2248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福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福劳(人)仲案字(2018)1号裁决书,分别作为原、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18)黔2702民初639号后,又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18)黔2702民初656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之规定,(2018)黔2702民初656号即原告***与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起诉在后,应终结诉讼,原告***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2018)黔2702民初639号原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审理,故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诉讼程序。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8)黔2702民初656号原告**琴诉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入(2018)黔2702民初639号原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审理;
二、(2018)黔2702民初656号原告**琴诉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诉讼终结。
审判员于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