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腾彩桃申请执行***、福泉市牛场镇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0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贵州省修文县人,住修文现洒坪乡阳桥村四组。
被执行人***,男,侗族,1971年4月28日生,贵州省石仟县人,现住福泉市金山办事处福泉花园5单元8-4号。
被执行人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224837514。
***与***、福泉市牛场镇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民终1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9127.59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泉牛场天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财产,以上强制措施以本案执行标的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