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02财保94号
申请人:***,女,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兰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人:**,男,1982年5月16日生,苗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贵州省丹寨县。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
申请人:***,男,1957年12月1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贵州省丹寨县。
被申请人: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中心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2248375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银行存款等予以冻结,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05419192020000002)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三百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