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白云区XX鹏建筑材料租赁站与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3民初4158号
原告:白云区XX鹏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摆拢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6G5T893E。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910550914。
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2248375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淇,福泉市马场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797110028。
原告白云区XX鹏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白云区XX鹏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云区XX鹏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白云区XX鹏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胥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