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2民初327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6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被告:***,男,1969年1月9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224837541。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