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7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福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元,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仕隆,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7民终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采信证据有误,导致判决错误,现有个人账户明细账查询单作为新证据,证实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5万元的资金来源,足以推翻原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常礼贵
审判员  尚东风
审判员  虞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旋
书记员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