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2民初2098号
原告:福泉市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经济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55027454T。
法定代表人:舒敏,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涂焱峰,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西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224837541。
法定代表人:王仕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生,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绥阳县。
原告福泉市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泉市牛场天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福泉市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市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泉市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福泉市开发区科恒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