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执恢4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已依法分得其应得的财产份额,现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