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黄石中执他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特1号。
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宝业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石市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正由本院处置,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大冶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傅民
审判员*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