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刘翔与崔坤、陈顺荣、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2893民初85号
原告:刘翔,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代理人:贾国成,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新疆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坤,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代理人:陈理刚,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顺荣,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456号光谷国际A座12层0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84125578。
法定代表人:夏禄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胜,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翔与被告崔坤、陈顺荣、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翔因正在申请工伤认定,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坤、陈顺荣、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坤、陈顺荣、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成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翔撤回对被告崔坤、陈顺荣、武汉铁联四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刘翔负担。
审 判 长 廖 海 峰
代理审判员 彭毛扎西
人民陪审员 刘  臻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