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洋湖乡横梁居委会办公楼。
被执行人: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盐化基地庐山道北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存款计人民币250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涂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