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与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洋湖乡横梁居委会办公楼。

被执行人: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盐化基地庐山道北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樟树市中科精细化学有限公司存款计人民币250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涂达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