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45号
原告: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赵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铖,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九天鲲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海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九天鲲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依法退回原告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480元。
审判员 涂庆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