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78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赵敏。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5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5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78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赵敏。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5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通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5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