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市银黑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2801执26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烽火村特一号(村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7448513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恩施市银黑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小红岩村仙人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9BAH3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施市银黑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1、查询到被执行人恩施市银黑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开立有账户,但均无大额存款;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恩施市银黑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商业收益性保险、股票、股权及其他收益性财产;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恩施市银黑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恩施市银黑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综上,申请执行人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暂时无法全部实现,执行员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2801执2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伍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