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8民初30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24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74485135M。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