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终4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银黑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村仙人桥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24层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银黑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湖北驭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2)鄂2801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2)鄂2801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