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437号
原告:宜春市通达弱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505号翡翠城60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3631622L。
法定代表人:邱小平,公司股东。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文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1987877Y。
法定代表人:谢洪涛,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春市通达弱电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宜春市通达弱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春市通达弱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