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上杭县临城镇白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23执2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1号楼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8673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杭县临城镇白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白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3ME1038706P。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临城镇白玉村民委员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2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上杭县临城镇白玉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000元及利息(以219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上杭县临城镇白玉村民委员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已依法向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上杭县临城镇白玉村民委员会在该中心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并通过面对面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意见,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务款项219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志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鑫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