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同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剑桥商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86734A。
法定代表人:聂志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金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同新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同新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ME1032435X。
法定代表人:罗双荣,主任。
本院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同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9)闽0802民初835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02执956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熊  盛  贺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秋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