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前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02民初6131号
原告:***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工路3号6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86734A。
法定代表人:聂志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成,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ME1032806L。
负责人:林尚庆,主任。
原告***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前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成到庭,被告前村村委会负责人林尚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前村村委会立即支付恒兴公司工程款70000元。二、案件诉讼费全部由前村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恒兴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与前村村委会以《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安华岩招字(2016)114号》与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光伏发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单价:7.7元/瓦,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新罗区江山镇前村100KW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总价770000元(100X1000X7、7元=770000元)在2017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第六条工程结算方式1、材料进场施工付合同总价的30%,光伏板铺设完毕付至总价的60%,工程竣工并网发电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证金。2、并网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前村村委会)7天内无息退还5%质保金。恒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前村村委会验收合格。前村村委会已经并网投入使用收益,但前村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仅支付恒兴公司700000元,仍欠恒兴公司70000元。恒兴公司经多次向前村村委会催讨工程款未果,故起诉。
前村村委会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林尚庆系新上任的村主任,询问上一届村主任,上一届的村主任说不用给恒兴公司70000元。据本村出纳在经管站了解到该工程没有结算审核,只有预算830000元。村委会已经将工程款700000元付给恒兴公司,未体现欠款。二、在恒兴公司向前村村委会要70000元时,由于财务未体现欠恒兴公司,为此向上一届村主任了解情况所悉。原来造价770000元已付700000元,其余70000元中50000元为协商返回给村委会(相当于优惠的意思),还有20000元,村主任告知经办人也是优惠的意思,此工程就按700000元结清。三、此工程经验收至今四年有余,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恒兴公司中标新罗区江山镇前村小学教学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16年12月18日,恒兴公司与前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名称:前村村小学教学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内容:100KW光伏电站项目发改委备案及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并网送电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本工程包干价为每千瓦人民币7700元,总价770000元。工程结算方式:1、材料进场施工预付合同总价的30%,光伏板铺设完毕付至总价的60%,工程竣工并网发电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2、并网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发包人7天内无息退还5%质保金”。此后,恒兴公司开始施工,在2017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前村村委会支付恒兴公司700000元,尚欠工程款70000元。2018年8月,林尚庆开始担任前村村委会村主任,恒兴公司员工打电话与林尚庆要求支付工程尾款,未果。2021年7月9日恒兴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恒兴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包工包料,总价770000元,并网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发包人7天内无息退还5%质保金”。2017年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此后涉案工程并网后投入使用至今。前村村委会支付恒兴公司700000元,尚欠工程款70000元,2018年8月,林尚庆开始担任前村村委会村主任,恒兴公司员工打电话与林尚庆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果。诉讼时效应当从2018年8月往后计算三年,即诉讼时效应于2021年8月届满,2021年7月9日恒兴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故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前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前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妍(代)
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