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2执48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60386734A。
法定代表人:聂志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4643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通用恒兴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3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于另案【(2017)闽0802执2999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东源环保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黄邦路18号3幢1-6配套附属楼(房产证号:20××13)、2幢1-5车间(房产证号:20××11)、1幢1车间(房产证号:20××12)等办公楼和厂房,因上述房产均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为轮候查封不能处置该财产。现上述房产已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名下闽F×××××、闽F×××××、闽F×××××、闽F×××××号汽车四辆均已由另案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网络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俊
审判员张福成
审判员连泳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