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知民初108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棠浦镇老政府老计生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3091213022。
法定代表人:邬海平。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50元。
2
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钟 情
审 判 员 邓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吁拉拉
书 记 员 熊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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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知民初108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棠浦镇老政府老计生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3091213022。
法定代表人:邬海平。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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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汪西菲
审 判 员 钟 情
审 判 员 邓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吁拉拉
书 记 员 熊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