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杨国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3689

原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山里辛庄村中心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6166688

法定代表人宋承泽,董事长。

被告杨国民,男,196710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转账的钱款755 736元;2、被告支付私自变卖施工材料的款项12 71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国民于2019314日入职我公司,后被公司调往长白山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被告任职期间,多此以项目材料费用和疏通甲方关系的费用为由要求公司向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号转账,公司累计向其转账共计755 736元,20198月项目已经接近尾声,公司曾多次通知被告返回公司处理个人账务,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返回公司,并且于2019916日至2019919日连续旷工四天,无奈之下,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199月期间,被告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变卖公司在长白山项目的施工材料,价值约18 000元的材料被杨国民低价变卖,中饱私囊,造成职务侵占。据知情员工王青和郭星维的不完全统计就有12 715元整。我公司一直秉承着友善、宽容的企业文化,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还主动联系被告回公司核对个人账务,办理离职手续,被告却向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返还转账的钱款755 736元并支付私自变卖施工材料的款项12 715元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法院对此不予处理。鉴此,本院对原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媛媛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利侠
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