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4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一,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二,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山里辛庄村中心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宋承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威,男,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某一与上诉人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一、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一、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一、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杨某一、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清
书 记 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