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2155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山里辛庄村中心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宋承泽。
原告**与被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滕文学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