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3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山里辛庄村中心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26166688。
法定代表人:宋承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威,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麦克哈格国际生态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