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绿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1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生,商丘市梁园区尚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婉,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绿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志涛,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喜,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玮,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漯河绿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绿地公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第三人李志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6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段智明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