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绿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漯河绿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7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生,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推荐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绿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进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秀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第三人:李志涛,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喜、许家玮(实习),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原审第三人:刘翠领,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漯河绿地(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志涛、刘翠领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民初1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73.8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