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84执1357号
申请人:保定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保定强达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冀0684民初4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6012元及利息,受理费16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执行费179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3.传统查询不动产登记、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相关协助单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的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立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