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2民初4084号之一
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聚廷,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4月3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商丘永城市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强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男,蒙古族,198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411327198402090310。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130225198412110032。该公司律师。
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