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2民初4084号之二
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聚廷,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4月3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商丘永城市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强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男,蒙古,198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411327198402090310。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130225198412110032。该公司律师。
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