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民初9783号
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48947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63440904R。
法定代表人:强岱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春天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屈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