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强岱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石化路西段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2民初4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本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事实上是以专属管辖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滥用诉权;2、本案涉案合同是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只是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明确指出欠付工程款的是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类似案件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专属管辖的条款,但本案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非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与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的法人,故本案应由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永城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河南贤坤实业有限公司和河南永龙盐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河南永龙化工有限公司矿部,该地点在河南省,故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