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执8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世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5月8日将本案移交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名下设备:1.型号为WG200/500-QWD电牵引采煤机一台;2.型号为SGZ764/400(L=154M)前部刮板输送机一台;3.型号为SGZ630/264(L=154M)后部刮板输送机一台;4.型号为ZFZ3600/19/28LT液压支架99个、过渡架2个;5.型号为ZFS4000/21/30P过渡架4个。2019年6月25日委托河南瑞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8037915元。2019年7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由买受人山西鑫坤珑科技有限公司以14430332元的最高价竞得。2019年7月22日向买受人山西鑫坤珑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上述设备。2019年7月25日,收到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
审判员马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