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康新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9454号
原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项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新龙,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新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计3,360元,由原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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