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盘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5684号之一
原告:上海盘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项君。
原告上海盘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盘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有限合伙)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盘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计4,645元,由原告上海盘扣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 张 琳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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